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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3, 2008
合夥做生意最好白紙黑字 -- An Article in Chinese for the World Weekly
[Editor's Note: I continue to write for Chinese Americans about legal issues relevant to their communities. The article below -- on how desperate things can become when a business partnership dissolves -- was published in the August 31, 2008 print issue of World Weekly (世界周刊).]
法律之窗 /柯亦清 (Richard Kuslan, Esq.)
生意興旺時,華人合夥人意見不同,就通常能夠自己解決。在商業環境裏,合作的確不是爲了慈善的動機:是確保各自利益的手段。雙方認爲為了小事情而爭論會浪費賺錢的寶貴時間。雙方最好盡量合作。
可是,小公司成立后卻不見得一定會成功。按照美國中小企業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的發表研究,將近三分之一的小公司成立后兩年就會停業。成立后四年只有44%還能生存。
在糾紛演變嚴重,合夥人爲了保護自己經常會放棄溝通而進入「打仗狀態」, 這樣就提高解決衝突的複雜性。何況在生意失敗的情況下!此時因爲雙方盡力挽救資產或減少個人須負擔的債務,合夥人相互指責使得感情分裂更激烈。某一方決定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會有效嗎?
因爲跟美國法律接觸不夠多,很多華人對美國法律體系懷抱著一個理想:法律是客觀的萬能武器,用起來保證處罰邪惡的敵人並且會讓人得到適當的賠償。偶爾有如此積極的結論。盡管如此,總可以經過法律途徑而獲得該得到的觀念是不怎麽符合事實的。
律師甲和律師乙為客戶打官司。律師甲的目的是,提交足夠的證據説服法官按照可適用的法規接受他的賠償請求。對方的律師乙也是同樣的目的。法官可以接受甲或乙的説法或憑他自己的看法下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個律師都向客戶難以保證結果。假如由6到12個人當陪審團下決定更難預測結果。所以,律師只能以他的知識與經驗而為客戶盡力。在一般情況下,雙方出庭前能夠和解就省時間,金錢和痛苦。
在美國組成公司的華人合夥人自然地以中國人的生意模式營業:非正式,口頭上交易多,以現金爲主要付款方式,缺少書面記錄等,這種做法導致證據遠離完善的情況。有些人以爲把自己的看法說給法官聼就可以得到好結果,但口頭的解説不夠:法院要求的是更有説服力的證據。因此,沒出庭過的人認爲絕對成功的案子並不一定能成功。
證據是什麽?其範圍相當廣泛,譬如,合約紙或電子收據;物體和抽象的個人財產(像音響系統或電子部件的專利),本人當證人或第三人(專家)的説辭,等等。如果律師無法向法官提交有説服力的證據又怎麽能夠證明他的説法呢?
非正式的生意模式比較方便簡易,省掉日常的麻煩。除外,也有其他不單純的用處,包括:隱藏職員的非法移民身份,逃稅漏稅等。因此緣故,生意興旺的時候,對於未來可能會發生的壞事華人基本上不在乎。 向華人提起此可能性,華人通常輕鬆地回答:「沒事就沒事了。有問題,到時候再説吧。」
華商的世界觀很簡單:因爲誰也無法預料未來,所以問題出現才解決。設想營業計劃來預防可能不會出現的難題是大浪費。進入美國法庭的環境之後,一般人會後悔這個想法。
打官司時中國人生意模式所引起的困難,我們以兩個假想的故事來解釋一下「預備」的價值。
缺少書面記錄:投入資產的證據沒了?糟糕了!
組成公司之前,合夥人商量而決定各自投資的額度。可以投入的資產取決於州法的制定與合夥人互相之間的承諾,包括許多種類,如金錢、個人財產、不動產或職業服務等。譬如說,合夥人王和陳一起開公司。王和陳簽的書面營業協議制定各自投入一百萬元。在理論上,王和陳每個人擁有公司50%的股份 。按照營業協議,利潤和虧本照股份分配。王和陳兩個人都認爲可以分享利潤的50%,虧本的話也同樣的情況。
(營業協議是什麽?合作夥伴簽署營業協議來記錄營業方面的同意,包括資產投入,營業方式,分解程序等重要題目。不少商人根本沒有任何書面營業協議。口頭協議卻又缺簡樸。沒有書面文件好像最自由,可以隨時調整夥伴的協議,不過風險很大。到時候有衝突的話,就難以證明口頭協議的内容。)
我們來進一步了解王和陳的實際資產狀況。其實況不如預期,就與書面營業協議已非常不同。王開了25萬元的私人支票直接投入新公司的支票帳戶。陳投入10萬元現金,但他的方法不正規。因爲公司辦公室需要裝修,陳叫他親戚從國外銀行的私人帳戶直接匯錢到裝修商戶頭來付清債務。陳在美國也有一棟小倉庫,同意投入給公司。陳知道倉庫的價值為10萬元。王不了解不動產市場,但因爲資本不是公司非常需要倉庫的投入,就受騙而同意40萬的價位。不動產市場最近非常不景氣。前營業協議後,兩個合夥人再也沒有投入一毛錢進去。合夥人疏忽履行協議。
按照營業協議,陳和王每個合夥人具有50%的股份。按照以上的投資數目,這就不合實際。在表面上,王的投資達到25萬元而陳的投資高達50萬,所以按照實際資產投入,王可能只有三分之一的股份,而陳就又三分之二。
可是,王的投入的證據比較可靠。陳則很難證明10萬元的匯款原來是他的資產。對於倉庫來講,也可能有點問題。當陳把倉庫投入公司的時候,市場價就不一定達到40萬元。除了予人欺騙的把柄以外,陳或王怎麽能夠證明這筆資產的價值?可能必須要通過商業不動產的專家估價師來評估才能搞定。公司股份的支配比率到底如何?利潤怎麽分配?債務該誰負擔?
有關職員的身份記錄:聘請非法移民,老闆本身要不要負責?
某華人公司爲了減少工資,逃避向政府繳收入稅加以免除支付州法定的勞動賠償費,聯邦醫療保險稅(FICA)等的負擔,就決定聘請非法移民。兩個合夥夥伴梁和董自己身份已經合法了。他們決定不保留任何有關職員的書面記錄,且用現金支付工資,認爲因此就不會有事。梁和董同意只要把非法移民的身份隱藏起不告訴任何人,就好了。据他們的判斷,若職員發生事情的話,絕對不會影響他們兩個合夥人。
按照非法移民計劃公司安全地營業一段時間后,兩個人聽説有賺外塊的妙方法:幫人家申請勞動簽證。董的親戚有朋友在大陸認識蛇頭。親戚不是律師,但自己在中華街創辦了移民簽證事務所,好像很賺錢。兩個人就開始拍賣公司的職位,收每人一大筆錢。與聯邦勞動局規格相反,他們認爲從海外過來的人沒有任何學歷或工作經驗也無所謂。夥伴決定僞造重要文件,認爲誰也不會發現。他們不承諾任何人會有任何保障。如果得不到簽證不會是他們的問題。梁和董很有信心一切都會順暢。兩個人処得很好,以爲互相之間絕對保密。
非法移民廖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對待遇和安全情況不滿。提出抱怨時,合夥人很快就把他解雇了。可惜的是,輕舉妄動的廖氣得快吐血了,向地方警察局和移民局打小報告誇張梁和董又實行非法計劃又進口毒品,使得政府開始調查。“絕對不會有事”很快就變得嚴重了。由於密告事由,梁和董的計劃就由此導致入罪。
按照聯邦移民和勞動法再加一般州法,公司不能不保留有關職員的記錄,並且必須要繳支法定的稅.911事件后,勞動與移民的監管更拉緊了。各老闆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責怪對方才是黑手。儘管過去很順暢,一旦發出嚴重問題,整個情形顛倒了。證據稀薄,哪個合夥夥伴也難以駁回政府的控告。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能活多久呢?
結論
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華人在美國必須採取美國人也必得不疏忽的預備措施。譬如:
• 商量並達成合夥人書面營業協議,了解並履行條款内容。協議有變化時,條款照樣修改。
• 按照法律的要求和自己最明智的判斷,保留個交易的書面記錄,包括資產投入,消費,收入,職員信息等。
讀者該為未來採取保護性的措施。其實,中國古時候最出名的將軍也照樣建議了:
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
未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
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無算乎!
吾以此觀之,勝負見矣。
《孫子兵法》計篇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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