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1, 2008

美國聯邦討債法規與個人的權利 (Part 2): 商業債

[Editor's Note: I'm pleased to post the second of a two-part article I wrote for 世界周刊 (World Weekly), the Sunday magazine section of the widely circulated 世界日報 (World Journal). It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on page 80 of the Sunday, February 12, 2008 edition.

The subject is debt coll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 this portion of the article was written for the Chinese business reader in this country who has uncollected debts and is unaware of the legal methods by which he may pursue them.

Part One on consumer debt may be found here.]

美國聯邦討債法規與個人的權利 (Part 2): 商業討債

柯亦清(Richard Kuslan, Esq.)

追帳是商人最頭痛的事情。貨物已到客戶手上或服務項目已經成功結束了,但客戶無緣無故不付錢。因為我國早就拋棄了「cashsociety」 (以現金為主要付錢方式的社會)且依靠信用來刺激購物,想要擴展的公司不能不讓客戶掛帳。因此﹐賣方必須設好信用查詢制度,向每個信用申請者舉行盡職調查 (due diligence)。

儘管作了信用調查,有時還會有些問題出現。現在讓我們到某家公司老闆辦公室聽聽會議結果:
老闆﹕「壞帳怎麼這麼多﹖用什麼方法無所謂,只要把錢儘快追到手。趕快想辦法! 」

(作生意該符合道德與法律兩種標準。無法符合道德的時候,還是必得遵守法律。有些方法又非道德又非法律,所以老闆最好別叫職員「用什麼方法都行」。更何況老闆本人是負責人!)

助手﹕「沒問題! 我會為公司盡力。」因為他從來沒追過帳,發現自己也無所是從。再加上他對討債之事極反感,也害怕被拒絕,於是開始研究情況。

公司生意包括零售與批發渠道,所以客戶範圍較繁雜。有州內外和國際客戶,有個人消費者,有小店面的零售商,也有規模校大的廠商。對討債來講,各有各的困難。以下是兩個壞帳案子。

公司討消費債

公司讓住在州內的消費者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貨。付了第一筆以後剩下未付金額達到1500元。令助手驚駭的是,三個月後公司才注意到,第一筆付了以後,一毛錢也沒收到。助手當天與客戶聯繫時,客戶把電話掛斷了,讓助手火大,連續撥五、六通電話,最後聽到電話錄音。

助手大怒說﹕「If I don't get my money, I'll have the police arrest you and put you in jail!」 (你馬上付清,否則我叫警察把你逮捕,送去監獄!) 可惜,助手不曉得客戶是生重病不能工作也沒有收入的老年人。客戶通知了律師(客戶的親戚)有關電話內容。律師認為可能成立訴訟因由就開始研究有關法律。

美國法律體系主要包括聯邦法 (federal law)、州法 (state law)與地方法 (local law)。聯邦法在全國有效,州法與地方法在該州或該地方有效。這就是說,紐約的法庭會引用紐約法來裁判案子,而不會引用其他州的法規。美國公正討債法 (簡稱FDCPA)管制追討消費債的職業商與律師的聯邦法。此限制意味著公司自己職員追討公司被欠的債牽連不到FDCA。所以上述助手直接對公司的客戶追討未付應款與FDCPA無關。但這不是說消費者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

由於助手的說話行為粗暴,很可能違反討債以外的州法而成立侵權或刑事訴訟因由。追債必須要保持不達目的決不罷休的態度,但為了避免法律上的問題,要對欠債人講話有分寸,表現出一定的禮貌。

助手討債方法沒成功後,就找到討債公司 (collection agency)辦案子。一般來講,美國職業討債公司收不到錢不收費。討債公司領取與委託公司雙方事先同意所收回債額的百分比為費用,其範圍為一成至五成。實際費用取決於案子的情況,如債的總金額、欠債人的地點、多久以前的債務等條件。通過討債過程還是收回不到壞帳,事情就變得嚴重了。為了進一步進行討債,最好讓律師依法律來解決。

公司討商業債

助手發現欠債的客戶不限於消費者而已。原先位於州內批發商與公司交易原則是每次購貨先付清現金才拿貨。當批發商訂單增大時,批發商要求付款方式為先付一部份現金,餘額等貨物運出60天後付清。因為從前批發商一直作生意可靠,老闆沒那麼擔心。他也認為ceditcheck(信用查詢)不值得花費,就決定不經過查詢就同意了﹐收了總金額的一部份就把貨送出去了。Big mistake! (犯了很大的錯誤!)過了90天,剩下金額的一部份還沒收回。該公司該有信用查詢制度。不經過查詢,風險太大。

討債商沒收到錢就轉交給律師解決。討商業債與消費債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所能引用的法律與討債措施不同。討商業債主要牽連到州法,尤其是商法,如合約法等,而且商業債與FDCPA無關。若討消費債,以上所述的消費者享受的特別保護,商業債並沒有。商業欠債人在外州的話,收錢的過程平常需要較長時間而可能導致較高的費用。無論是州內州外,民事訴訟的目的是一樣﹕說服法官下法令 (judgment)強制對方付錢。因為一般訴訟會迅速消耗資本,雙方能夠通過商量得到和解而迴避法院為最有經濟效果。但為了和解而省錢,欠債人可能要讓步並且接受總債額的一部分。在協商方面較有技巧的律師就顯得重要起來。

若得不到和解的話,要好好考慮下一步策略。為了取得法令必須先上法院提出申訴 ( lawsuit)。對方敗訴後才有最終裁定,但還有機會上訴 (appeal)。在某些情況下,上訴駁回了還可以上訴到州最高法院或聯邦法院。有了裁定,法院就會發佈法令。對方不照樣履行,就可以引用州法所認許的強制措施,如留置權 (lien)、扣押(attachment)、資產拍賣(sale of assets),甚至強制對方公司申請破產等方法。

在上述故事裡,律師剛開始與對方協商。他是否能夠得到理想的結果,就視多種難以控制的因素而定,包括能引用的法律、案子的具體情況、對方的反映與資產、公司老闆的態度、律師自己的商量技術等等。有經驗的律師知道所謂理想的解決就是客戶能夠接受的成果。

© 2008 Law Office of Richard Kuslan LLC

Posted by Richard at 1:58 PM | Comments (0)

February 20, 2008

美國聯邦討債法規與個人的權利 (Part I):消費債

[Editor's Note: I'm pleased to post the first of a two-part article I wrote for 世界周刊 (World Weekly), the Sunday magazine section of the widely circulated 世界日報 (World Journal). It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on page 80 of the Sunday, February 12, 2008 edition.

The subject is debt coll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Most articles in Chinese language publications focus on immigration, but I thought the subject of debt collection especially relevant to Chinese immigrants, but entirely untreated.

In this first article, I write for a readership of Chinese consumers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who may, just as any ethnic group, find themselves the target of aggressive collection agents. My hope is that this article clearly informs them that they have certain rights under the law.

The second part of the article, which I will post in a few days, is written for the business reader who has uncollected debts and is unaware of the legal methods by which he may pursue them.]

《法律之窗》
美國聯邦討債法規與個人的權利

柯亦清(Richard Kuslan, Esq.)

(這一篇文章分成兩個部分。這一部分的題目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來討論美國討債法規制定的個人權力。 下一部份就以討債的反面:從商業界的角度來討論合法與公正的討債措施。)

早上6點半第一個電話進來, 把你吵醒了。怎麼回事?是誰? 這麼早可能是國外或緊急電話,你朦朦朧朧地把話筒拿起來。

「喂?」

“When are you going to pay off the money you owe me? For that new car you bought and didn’t pay off?” (你借了錢買來的那部新車錢沒付,什麼時候付清?)

欠什麼錢?什麼新車?在十幾年前買的二手車早就付清了。對方打錯電話了吧!說了句“Wrong number”後,你就把電話掛斷了。

不到一分鐘,電話又響了。

“Don’t ever hang up on me again! I want my money and I want it now.” (不要再掛斷!我要你立即還錢給我。)

對方粗暴加凶悍,讓你感到害怕。你幾乎扔了電話過去,馬上掛了。 但不管你掛了多少次,電話一直進來,總共來了十幾通,讓你怕接電話,怕平白無故遭陌生人痛罵。到底是誰敢對你這麼粗暴無禮呢?

上班時你希望生活可以恢復正常。不幸的是,一進去辦公室老板大怒咆哮:「怎麼可以讓討債公司的律師打電話到我們這裡跟你算賬?」 律師怎麼會打電話到辦公室找你呢?感覺十分冤枉丟臉,但不知道該怎麼辦。

說實在的,類似這場小戲在美國經常發生。為了促使國家經濟不斷成長,美國金融機構放寬了個人信用。現在几乎誰也能夠申請得到信用卡,甚至在某些情況下破產過的人亦可。以信用來購貨的消費者確實比以現金買方便得多。只不過以信用就有債,而債不能不還。不還債的結果就是被討債。

理所當然,有了easy credit (放寬申請者合格參數的信用),也會有少數消費者領了信用後不還債。對商業界而言,討債業所供應的服務非常重要。隨着信用業的繁榮,討債業也發展到不可思議的程度。讓消費者感到吃驚的是,討債公司所接到的未付賬單或應收帳款經常有錯誤。而且,少數討債公司採用非法或不公正的手段,損壞整個行業的聲譽。

美國聯邦法規與州法規定消費信用者有些保障。討債人的語言行為必須受嚴格的限制,而討債中違規者在某些情況下會導致懲罰,甚至包括消費者的賠償和律師費。

公正討債行為規範(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簡稱FDCPA)是美國聯邦法律。幾乎每個州都有類似法規,但為了簡便起見,我們以聯邦法來討論,聯邦法行諸全國有效。

首先把專用詞(欠債人、債權人、討債人)解釋如下: 欠債人借了錢要還給債權人; 討債人幫債權人從欠債人收債回來。

FDCPA禁止某些討債行業常用的手段,並且指定對欠債人的公正處置和措施。不過,需要注意的是FDCPA只限於消費債,包括各類個人貸款,例如信用卡、房子、車子、醫療費用等債。FDCPA適用於第三人討債則不適用於債權人本人直接向欠債人討債。譬如說,你為了買家電跟商店貸款,卻不還錢,商店職員直接向你要錢與FDCPA無關。反而債權人本人通過討債的第三人,如討債公司或律師向你要錢,這第三人必須遵守FDCPA.

讀者應該有所警惕,若你欠錢,FDCPA不會讓你逃避。自己招致的債仍然不能不還掉。
FDCPA究竟幫助誰呢?

討債人允許以電話,傳真和信件聯繫,不過聯繫時間必須對欠債人方便。以電話通知的話,應該從早上8點鐘到晚上9點鐘。在深夜或清晨打電話聯繫違反FDCPA的規則。所以,在我們故事裡早上6點半打來的討債者違規了。

討債人也允許與別人聯繫來查詢欠錢者住處,電話與工作地點,不過不可以告訴別人與欠債之事有關。在上述故事裡,討債人打到工作場所查詢基本資料不成問題,但明顯地告訴老板你欠債,就違規了。故事裡的老板也說是律師打來的。因為FDCPA禁止假裝律師或信貸評級機構的身份,討債人也同樣違規了。

按照FDCPA規定,討債人不允許有以下行為:

●為了恐嚇,連續來電
●暴力威脅
●使用猥褻或粗暴言語
●宣稱對方不還錢將會被逮捕
●追取錯帳,或曲解非為實際欠債人的債

按照上述的限制,在上述故事裡討債人在電話中的口氣與說話內容明顯違規了。不過美國法律體系相當重視書面的記錄,口頭的對話則留不下證据。

那麼可不可以錄音呢? 電話錄音不一定合法。目前38個州規定,需要對話的雙方都同意才可錄音,對方不同意的話,只能保留自己書面的記錄。記錄越仔細越能夠組成有說服力的證據,每次有來電,千萬別忘記的事項包括:CallerID (顯示來電號碼),日期與時間、對方姓名、對方的口氣、 說話內容與你的反應。每次有來電但不接電話時,記下所顯示的CallerID,日期與時間。

可以指定討債人停止所有以電話的通知,要求對方以書面的方式聯繫。關鍵的事,儘管此消息該在電話中傳訊,但以上所謂「指定」需要補充以書面的方式為最有效。收到信件後,討債人所允許的聯繫機會就變少了。郵寄也該有證據, Certified, return-receipt requested的郵件就可以得到對方收到信件而簽名的收據.

頭一次與欠債人聯繫後五天,討債人該照法律規定,寄信件列下欠款金額、債權人姓名與提交反證的過程。如果欠債人收到信後30天以內用書面方式表示未欠款,討債人只可以提供債務的證據,例如信用卡收據等。能夠呈現自己的證據來證明債已付清,為最恰當又有說服力的方法。

以上最基本的解釋似乎隱匿了FDCPA的複雜性。討債人自己也不一定了解,再加上債務資料經常錯誤百出,討錯債的可能性相當高。討債違規後一年,被討債人有權利提出訴訟,如果符合FDCPA條件的話,訴訟成功可以收回損失,附加以1000為最高的裁決金額,法庭費用和律師費.

總之,下次討債人來找你,別提心吊膽,每個平民都有法規上的權利。

© 2008 Law Office of Richard Kuslan LLC

Posted by Richard at 1:20 PM | Comments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