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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之窗 Archives

February 20, 2008

美國聯邦討債法規與個人的權利 (Part I):消費債

[Editor's Note: I'm pleased to post the first of a two-part article I wrote for 世界周刊 (World Weekly), the Sunday magazine section of the widely circulated 世界日報 (World Journal). It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on page 80 of the Sunday, February 12, 2008 edition.

The subject is debt coll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Most articles in Chinese language publications focus on immigration, but I thought the subject of debt collection especially relevant to Chinese immigrants, but entirely untreated.

In this first article, I write for a readership of Chinese consumers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who may, just as any ethnic group, find themselves the target of aggressive collection agents. My hope is that this article clearly informs them that they have certain rights under the law.

The second part of the article, which I will post in a few days, is written for the business reader who has uncollected debts and is unaware of the legal methods by which he may pursue them.]

《法律之窗》
美國聯邦討債法規與個人的權利

柯亦清(Richard Kuslan, Esq.)

(這一篇文章分成兩個部分。這一部分的題目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來討論美國討債法規制定的個人權力。 下一部份就以討債的反面:從商業界的角度來討論合法與公正的討債措施。)

早上6點半第一個電話進來, 把你吵醒了。怎麼回事?是誰? 這麼早可能是國外或緊急電話,你朦朦朧朧地把話筒拿起來。

「喂?」

“When are you going to pay off the money you owe me? For that new car you bought and didn’t pay off?” (你借了錢買來的那部新車錢沒付,什麼時候付清?)

欠什麼錢?什麼新車?在十幾年前買的二手車早就付清了。對方打錯電話了吧!說了句“Wrong number”後,你就把電話掛斷了。

不到一分鐘,電話又響了。

“Don’t ever hang up on me again! I want my money and I want it now.” (不要再掛斷!我要你立即還錢給我。)

對方粗暴加凶悍,讓你感到害怕。你幾乎扔了電話過去,馬上掛了。 但不管你掛了多少次,電話一直進來,總共來了十幾通,讓你怕接電話,怕平白無故遭陌生人痛罵。到底是誰敢對你這麼粗暴無禮呢?

上班時你希望生活可以恢復正常。不幸的是,一進去辦公室老板大怒咆哮:「怎麼可以讓討債公司的律師打電話到我們這裡跟你算賬?」 律師怎麼會打電話到辦公室找你呢?感覺十分冤枉丟臉,但不知道該怎麼辦。

說實在的,類似這場小戲在美國經常發生。為了促使國家經濟不斷成長,美國金融機構放寬了個人信用。現在几乎誰也能夠申請得到信用卡,甚至在某些情況下破產過的人亦可。以信用來購貨的消費者確實比以現金買方便得多。只不過以信用就有債,而債不能不還。不還債的結果就是被討債。

理所當然,有了easy credit (放寬申請者合格參數的信用),也會有少數消費者領了信用後不還債。對商業界而言,討債業所供應的服務非常重要。隨着信用業的繁榮,討債業也發展到不可思議的程度。讓消費者感到吃驚的是,討債公司所接到的未付賬單或應收帳款經常有錯誤。而且,少數討債公司採用非法或不公正的手段,損壞整個行業的聲譽。

美國聯邦法規與州法規定消費信用者有些保障。討債人的語言行為必須受嚴格的限制,而討債中違規者在某些情況下會導致懲罰,甚至包括消費者的賠償和律師費。

公正討債行為規範(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簡稱FDCPA)是美國聯邦法律。幾乎每個州都有類似法規,但為了簡便起見,我們以聯邦法來討論,聯邦法行諸全國有效。

首先把專用詞(欠債人、債權人、討債人)解釋如下: 欠債人借了錢要還給債權人; 討債人幫債權人從欠債人收債回來。

FDCPA禁止某些討債行業常用的手段,並且指定對欠債人的公正處置和措施。不過,需要注意的是FDCPA只限於消費債,包括各類個人貸款,例如信用卡、房子、車子、醫療費用等債。FDCPA適用於第三人討債則不適用於債權人本人直接向欠債人討債。譬如說,你為了買家電跟商店貸款,卻不還錢,商店職員直接向你要錢與FDCPA無關。反而債權人本人通過討債的第三人,如討債公司或律師向你要錢,這第三人必須遵守FDCPA.

讀者應該有所警惕,若你欠錢,FDCPA不會讓你逃避。自己招致的債仍然不能不還掉。
FDCPA究竟幫助誰呢?

討債人允許以電話,傳真和信件聯繫,不過聯繫時間必須對欠債人方便。以電話通知的話,應該從早上8點鐘到晚上9點鐘。在深夜或清晨打電話聯繫違反FDCPA的規則。所以,在我們故事裡早上6點半打來的討債者違規了。

討債人也允許與別人聯繫來查詢欠錢者住處,電話與工作地點,不過不可以告訴別人與欠債之事有關。在上述故事裡,討債人打到工作場所查詢基本資料不成問題,但明顯地告訴老板你欠債,就違規了。故事裡的老板也說是律師打來的。因為FDCPA禁止假裝律師或信貸評級機構的身份,討債人也同樣違規了。

按照FDCPA規定,討債人不允許有以下行為:

●為了恐嚇,連續來電
●暴力威脅
●使用猥褻或粗暴言語
●宣稱對方不還錢將會被逮捕
●追取錯帳,或曲解非為實際欠債人的債

按照上述的限制,在上述故事裡討債人在電話中的口氣與說話內容明顯違規了。不過美國法律體系相當重視書面的記錄,口頭的對話則留不下證据。

那麼可不可以錄音呢? 電話錄音不一定合法。目前38個州規定,需要對話的雙方都同意才可錄音,對方不同意的話,只能保留自己書面的記錄。記錄越仔細越能夠組成有說服力的證據,每次有來電,千萬別忘記的事項包括:CallerID (顯示來電號碼),日期與時間、對方姓名、對方的口氣、 說話內容與你的反應。每次有來電但不接電話時,記下所顯示的CallerID,日期與時間。

可以指定討債人停止所有以電話的通知,要求對方以書面的方式聯繫。關鍵的事,儘管此消息該在電話中傳訊,但以上所謂「指定」需要補充以書面的方式為最有效。收到信件後,討債人所允許的聯繫機會就變少了。郵寄也該有證據, Certified, return-receipt requested的郵件就可以得到對方收到信件而簽名的收據.

頭一次與欠債人聯繫後五天,討債人該照法律規定,寄信件列下欠款金額、債權人姓名與提交反證的過程。如果欠債人收到信後30天以內用書面方式表示未欠款,討債人只可以提供債務的證據,例如信用卡收據等。能夠呈現自己的證據來證明債已付清,為最恰當又有說服力的方法。

以上最基本的解釋似乎隱匿了FDCPA的複雜性。討債人自己也不一定了解,再加上債務資料經常錯誤百出,討錯債的可能性相當高。討債違規後一年,被討債人有權利提出訴訟,如果符合FDCPA條件的話,訴訟成功可以收回損失,附加以1000為最高的裁決金額,法庭費用和律師費.

總之,下次討債人來找你,別提心吊膽,每個平民都有法規上的權利。

© 2008 Law Office of Richard Kuslan LLC

March 11, 2008

美國聯邦討債法規與個人的權利 (Part 2): 商業債

[Editor's Note: I'm pleased to post the second of a two-part article I wrote for 世界周刊 (World Weekly), the Sunday magazine section of the widely circulated 世界日報 (World Journal). It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on page 80 of the Sunday, February 12, 2008 edition.

The subject is debt coll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 this portion of the article was written for the Chinese business reader in this country who has uncollected debts and is unaware of the legal methods by which he may pursue them.

Part One on consumer debt may be found here.]

美國聯邦討債法規與個人的權利 (Part 2): 商業討債

柯亦清(Richard Kuslan, Esq.)

追帳是商人最頭痛的事情。貨物已到客戶手上或服務項目已經成功結束了,但客戶無緣無故不付錢。因為我國早就拋棄了「cashsociety」 (以現金為主要付錢方式的社會)且依靠信用來刺激購物,想要擴展的公司不能不讓客戶掛帳。因此﹐賣方必須設好信用查詢制度,向每個信用申請者舉行盡職調查 (due diligence)。

儘管作了信用調查,有時還會有些問題出現。現在讓我們到某家公司老闆辦公室聽聽會議結果:
老闆﹕「壞帳怎麼這麼多﹖用什麼方法無所謂,只要把錢儘快追到手。趕快想辦法! 」

(作生意該符合道德與法律兩種標準。無法符合道德的時候,還是必得遵守法律。有些方法又非道德又非法律,所以老闆最好別叫職員「用什麼方法都行」。更何況老闆本人是負責人!)

助手﹕「沒問題! 我會為公司盡力。」因為他從來沒追過帳,發現自己也無所是從。再加上他對討債之事極反感,也害怕被拒絕,於是開始研究情況。

公司生意包括零售與批發渠道,所以客戶範圍較繁雜。有州內外和國際客戶,有個人消費者,有小店面的零售商,也有規模校大的廠商。對討債來講,各有各的困難。以下是兩個壞帳案子。

公司討消費債

公司讓住在州內的消費者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貨。付了第一筆以後剩下未付金額達到1500元。令助手驚駭的是,三個月後公司才注意到,第一筆付了以後,一毛錢也沒收到。助手當天與客戶聯繫時,客戶把電話掛斷了,讓助手火大,連續撥五、六通電話,最後聽到電話錄音。

助手大怒說﹕「If I don't get my money, I'll have the police arrest you and put you in jail!」 (你馬上付清,否則我叫警察把你逮捕,送去監獄!) 可惜,助手不曉得客戶是生重病不能工作也沒有收入的老年人。客戶通知了律師(客戶的親戚)有關電話內容。律師認為可能成立訴訟因由就開始研究有關法律。

美國法律體系主要包括聯邦法 (federal law)、州法 (state law)與地方法 (local law)。聯邦法在全國有效,州法與地方法在該州或該地方有效。這就是說,紐約的法庭會引用紐約法來裁判案子,而不會引用其他州的法規。美國公正討債法 (簡稱FDCPA)管制追討消費債的職業商與律師的聯邦法。此限制意味著公司自己職員追討公司被欠的債牽連不到FDCA。所以上述助手直接對公司的客戶追討未付應款與FDCPA無關。但這不是說消費者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

由於助手的說話行為粗暴,很可能違反討債以外的州法而成立侵權或刑事訴訟因由。追債必須要保持不達目的決不罷休的態度,但為了避免法律上的問題,要對欠債人講話有分寸,表現出一定的禮貌。

助手討債方法沒成功後,就找到討債公司 (collection agency)辦案子。一般來講,美國職業討債公司收不到錢不收費。討債公司領取與委託公司雙方事先同意所收回債額的百分比為費用,其範圍為一成至五成。實際費用取決於案子的情況,如債的總金額、欠債人的地點、多久以前的債務等條件。通過討債過程還是收回不到壞帳,事情就變得嚴重了。為了進一步進行討債,最好讓律師依法律來解決。

公司討商業債

助手發現欠債的客戶不限於消費者而已。原先位於州內批發商與公司交易原則是每次購貨先付清現金才拿貨。當批發商訂單增大時,批發商要求付款方式為先付一部份現金,餘額等貨物運出60天後付清。因為從前批發商一直作生意可靠,老闆沒那麼擔心。他也認為ceditcheck(信用查詢)不值得花費,就決定不經過查詢就同意了﹐收了總金額的一部份就把貨送出去了。Big mistake! (犯了很大的錯誤!)過了90天,剩下金額的一部份還沒收回。該公司該有信用查詢制度。不經過查詢,風險太大。

討債商沒收到錢就轉交給律師解決。討商業債與消費債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所能引用的法律與討債措施不同。討商業債主要牽連到州法,尤其是商法,如合約法等,而且商業債與FDCPA無關。若討消費債,以上所述的消費者享受的特別保護,商業債並沒有。商業欠債人在外州的話,收錢的過程平常需要較長時間而可能導致較高的費用。無論是州內州外,民事訴訟的目的是一樣﹕說服法官下法令 (judgment)強制對方付錢。因為一般訴訟會迅速消耗資本,雙方能夠通過商量得到和解而迴避法院為最有經濟效果。但為了和解而省錢,欠債人可能要讓步並且接受總債額的一部分。在協商方面較有技巧的律師就顯得重要起來。

若得不到和解的話,要好好考慮下一步策略。為了取得法令必須先上法院提出申訴 ( lawsuit)。對方敗訴後才有最終裁定,但還有機會上訴 (appeal)。在某些情況下,上訴駁回了還可以上訴到州最高法院或聯邦法院。有了裁定,法院就會發佈法令。對方不照樣履行,就可以引用州法所認許的強制措施,如留置權 (lien)、扣押(attachment)、資產拍賣(sale of assets),甚至強制對方公司申請破產等方法。

在上述故事裡,律師剛開始與對方協商。他是否能夠得到理想的結果,就視多種難以控制的因素而定,包括能引用的法律、案子的具體情況、對方的反映與資產、公司老闆的態度、律師自己的商量技術等等。有經驗的律師知道所謂理想的解決就是客戶能夠接受的成果。

© 2008 Law Office of Richard Kuslan LLC

September 3, 2008

合夥做生意最好白紙黑字 -- An Article in Chinese for the World Weekly

[Editor's Note: I continue to write for Chinese Americans about legal issues relevant to their communities. The article below -- on how desperate things can become when a business partnership dissolves -- was published in the August 31, 2008 print issue of World Weekly (世界周刊).]

法律之窗 /柯亦清 (Richard Kuslan, Esq.)

生意興旺時,華人合夥人意見不同,就通常能夠自己解決。在商業環境裏,合作的確不是爲了慈善的動機:是確保各自利益的手段。雙方認爲為了小事情而爭論會浪費賺錢的寶貴時間。雙方最好盡量合作。

可是,小公司成立后卻不見得一定會成功。按照美國中小企業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的發表研究,將近三分之一的小公司成立后兩年就會停業。成立后四年只有44%還能生存。

在糾紛演變嚴重,合夥人爲了保護自己經常會放棄溝通而進入「打仗狀態」, 這樣就提高解決衝突的複雜性。何況在生意失敗的情況下!此時因爲雙方盡力挽救資產或減少個人須負擔的債務,合夥人相互指責使得感情分裂更激烈。某一方決定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會有效嗎?

因爲跟美國法律接觸不夠多,很多華人對美國法律體系懷抱著一個理想:法律是客觀的萬能武器,用起來保證處罰邪惡的敵人並且會讓人得到適當的賠償。偶爾有如此積極的結論。盡管如此,總可以經過法律途徑而獲得該得到的觀念是不怎麽符合事實的。

律師甲和律師乙為客戶打官司。律師甲的目的是,提交足夠的證據説服法官按照可適用的法規接受他的賠償請求。對方的律師乙也是同樣的目的。法官可以接受甲或乙的説法或憑他自己的看法下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個律師都向客戶難以保證結果。假如由6到12個人當陪審團下決定更難預測結果。所以,律師只能以他的知識與經驗而為客戶盡力。在一般情況下,雙方出庭前能夠和解就省時間,金錢和痛苦。

在美國組成公司的華人合夥人自然地以中國人的生意模式營業:非正式,口頭上交易多,以現金爲主要付款方式,缺少書面記錄等,這種做法導致證據遠離完善的情況。有些人以爲把自己的看法說給法官聼就可以得到好結果,但口頭的解説不夠:法院要求的是更有説服力的證據。因此,沒出庭過的人認爲絕對成功的案子並不一定能成功。

證據是什麽?其範圍相當廣泛,譬如,合約紙或電子收據;物體和抽象的個人財產(像音響系統或電子部件的專利),本人當證人或第三人(專家)的説辭,等等。如果律師無法向法官提交有説服力的證據又怎麽能夠證明他的説法呢?

非正式的生意模式比較方便簡易,省掉日常的麻煩。除外,也有其他不單純的用處,包括:隱藏職員的非法移民身份,逃稅漏稅等。因此緣故,生意興旺的時候,對於未來可能會發生的壞事華人基本上不在乎。 向華人提起此可能性,華人通常輕鬆地回答:「沒事就沒事了。有問題,到時候再説吧。」

華商的世界觀很簡單:因爲誰也無法預料未來,所以問題出現才解決。設想營業計劃來預防可能不會出現的難題是大浪費。進入美國法庭的環境之後,一般人會後悔這個想法。

打官司時中國人生意模式所引起的困難,我們以兩個假想的故事來解釋一下「預備」的價值。

缺少書面記錄:投入資產的證據沒了?糟糕了!

組成公司之前,合夥人商量而決定各自投資的額度。可以投入的資產取決於州法的制定與合夥人互相之間的承諾,包括許多種類,如金錢、個人財產、不動產或職業服務等。譬如說,合夥人王和陳一起開公司。王和陳簽的書面營業協議制定各自投入一百萬元。在理論上,王和陳每個人擁有公司50%的股份 。按照營業協議,利潤和虧本照股份分配。王和陳兩個人都認爲可以分享利潤的50%,虧本的話也同樣的情況。

(營業協議是什麽?合作夥伴簽署營業協議來記錄營業方面的同意,包括資產投入,營業方式,分解程序等重要題目。不少商人根本沒有任何書面營業協議。口頭協議卻又缺簡樸。沒有書面文件好像最自由,可以隨時調整夥伴的協議,不過風險很大。到時候有衝突的話,就難以證明口頭協議的内容。)

我們來進一步了解王和陳的實際資產狀況。其實況不如預期,就與書面營業協議已非常不同。王開了25萬元的私人支票直接投入新公司的支票帳戶。陳投入10萬元現金,但他的方法不正規。因爲公司辦公室需要裝修,陳叫他親戚從國外銀行的私人帳戶直接匯錢到裝修商戶頭來付清債務。陳在美國也有一棟小倉庫,同意投入給公司。陳知道倉庫的價值為10萬元。王不了解不動產市場,但因爲資本不是公司非常需要倉庫的投入,就受騙而同意40萬的價位。不動產市場最近非常不景氣。前營業協議後,兩個合夥人再也沒有投入一毛錢進去。合夥人疏忽履行協議。

按照營業協議,陳和王每個合夥人具有50%的股份。按照以上的投資數目,這就不合實際。在表面上,王的投資達到25萬元而陳的投資高達50萬,所以按照實際資產投入,王可能只有三分之一的股份,而陳就又三分之二。

可是,王的投入的證據比較可靠。陳則很難證明10萬元的匯款原來是他的資產。對於倉庫來講,也可能有點問題。當陳把倉庫投入公司的時候,市場價就不一定達到40萬元。除了予人欺騙的把柄以外,陳或王怎麽能夠證明這筆資產的價值?可能必須要通過商業不動產的專家估價師來評估才能搞定。公司股份的支配比率到底如何?利潤怎麽分配?債務該誰負擔?

有關職員的身份記錄:聘請非法移民,老闆本身要不要負責?

某華人公司爲了減少工資,逃避向政府繳收入稅加以免除支付州法定的勞動賠償費,聯邦醫療保險稅(FICA)等的負擔,就決定聘請非法移民。兩個合夥夥伴梁和董自己身份已經合法了。他們決定不保留任何有關職員的書面記錄,且用現金支付工資,認爲因此就不會有事。梁和董同意只要把非法移民的身份隱藏起不告訴任何人,就好了。据他們的判斷,若職員發生事情的話,絕對不會影響他們兩個合夥人。

按照非法移民計劃公司安全地營業一段時間后,兩個人聽説有賺外塊的妙方法:幫人家申請勞動簽證。董的親戚有朋友在大陸認識蛇頭。親戚不是律師,但自己在中華街創辦了移民簽證事務所,好像很賺錢。兩個人就開始拍賣公司的職位,收每人一大筆錢。與聯邦勞動局規格相反,他們認爲從海外過來的人沒有任何學歷或工作經驗也無所謂。夥伴決定僞造重要文件,認爲誰也不會發現。他們不承諾任何人會有任何保障。如果得不到簽證不會是他們的問題。梁和董很有信心一切都會順暢。兩個人処得很好,以爲互相之間絕對保密。

非法移民廖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對待遇和安全情況不滿。提出抱怨時,合夥人很快就把他解雇了。可惜的是,輕舉妄動的廖氣得快吐血了,向地方警察局和移民局打小報告誇張梁和董又實行非法計劃又進口毒品,使得政府開始調查。“絕對不會有事”很快就變得嚴重了。由於密告事由,梁和董的計劃就由此導致入罪。

按照聯邦移民和勞動法再加一般州法,公司不能不保留有關職員的記錄,並且必須要繳支法定的稅.911事件后,勞動與移民的監管更拉緊了。各老闆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責怪對方才是黑手。儘管過去很順暢,一旦發出嚴重問題,整個情形顛倒了。證據稀薄,哪個合夥夥伴也難以駁回政府的控告。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能活多久呢?

結論

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華人在美國必須採取美國人也必得不疏忽的預備措施。譬如:
• 商量並達成合夥人書面營業協議,了解並履行條款内容。協議有變化時,條款照樣修改。
• 按照法律的要求和自己最明智的判斷,保留個交易的書面記錄,包括資產投入,消費,收入,職員信息等。
讀者該為未來採取保護性的措施。其實,中國古時候最出名的將軍也照樣建議了:

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
未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
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無算乎!
吾以此觀之,勝負見矣。
《孫子兵法》計篇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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